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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投毒(黑客攻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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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服务器缓存投毒和域名劫持

直接问我就是了啊!那这么麻烦啊!!谈到网络安全,你可能熟悉网页欺诈的危险,但是知道域欺骗(pharming)威胁吗?对于一家在线公司来说,这种风险是致命的!

简单来说,域欺骗就是把原本准备访问某网站的用户,在不知不觉中,劫持到仿冒的网站上,例如用户准备访问某家知名品牌的网上商店,黑客就可以通过域欺骗的手段,把其带到假的网上商店,同时收集用户的ID信息和密码等。

这种犯罪一般是通过DNS服务器的缓存投毒(cache poisoning)或域名劫持来实现的。最近几个月里,黑客已经向人们展示了这种攻击方式的危害。今年3月,SANS Institute发现一次将1300个著名品牌域名改变方向的缓存投毒攻击,这些品牌包括ABC、American Express、Citi和Verizon Wireless等;1月份,Panix的域名被一名澳大利亚黑客所劫持;4月,Hushmail的主域名服务器的IP地址被修改为连接到一家黑客粗制滥造的网站上。

跟踪域欺骗事件的统计数据目前还没有。不过,反网页欺诈工作组(APWG)已经把域欺骗归到近期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中。

专家们说,缓存投毒和域名劫持问题早已经引起了相关机构的重视,而且,随着在线品牌的不断增多,营业额的不断增大,这一问题也更加突出,人们有理由担心,骗子不久将利用这种黑客技术欺骗大量用户,从而获取珍贵的个人信息,引起在线市场的混乱。

虽然,域欺骗在技术上和组织上解决起来十分复杂。但是在目前情况下,我们还是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企业的DNS服务器和域名不被域名骗子所操纵。

破解困境

DNS安全问题的根源在于Berkeley Internet Domain (BIND)。BIND充斥着过去5年广泛报道的各种安全问题。VeriSign公司首席安全官Ken Silva说,如果您使用基于BIND的DNS服务器,那么请按照DNS管理的最佳惯例去做。

SANS首席研究官Johannes认为:“目前的DNS存在一些根本的问题,最主要的一点措施就是坚持不懈地修补DNS服务器,使它保持最新状态。”

Nominum公司首席科学家、DNS协议原作者Paul Mockapetris说,升级到BIND 9.2.5或实现DNSSec,将消除缓存投毒的风险。不过,如果没有来自Cisco、F5 Networks、Lucent和Nortel等厂商的DNS管理设备中提供的接口,完成这类迁移非常困难和耗费时间。一些公司,如Hushmail,选择了用开放源代码TinyDNS代替BIND。替代DNS的软件选择包括来自Microsoft、PowerDNS、JH Software以及其他厂商的产品。

不管您使用哪种DNS,请遵循BlueCat Networks公司总裁Michael Hyatt提供的以下最佳惯例:

1、在不同的网络上运行分离的域名服务器来取得冗余性。

2、将外部和内部域名服务器分开(物理上分开或运行BIND Views)并使用转发器(forwarders)。外部域名服务器应当接受来自几乎任何地址的查询,但是转发器则不接受。它们应当被配置为只接受来自内部地址的查询。关闭外部域名服务器上的递归功能(从根服务器开始向下定位DNS记录的过程)。这可以限制哪些DNS服务器与Internet联系。

3、可能时,限制动态DNS更新。

4、将区域传送限制在授权设备上。

5、利用事务签名对区域传送和区域更新进行数字签名。

6、隐藏服务器上的BIND版本。

7、删除运行在DNS服务器上的不必要服务,如FTP、telnet和HTTP。

8、在网络外围和DNS服务器上使用防火墙服务。将访问限制在那些DNS功能需要的端口/服务上。

让注册商承担责任

域欺骗的问题从组织上着手解决也是重要的一环。不久前,有黑客诈骗客户服务代表修改了Hushmail的主域名服务器的IP地址。对于此时,Hushmail公司的CTO Brian Smith一直忿忿不已,黑客那么容易就欺骗了其域名注册商的客户服务代表,这的确令人恼火。

Smith说:“这件事对于我们来说真正糟透了。我希望看到注册商制定和公布更好的安全政策。但是,我找不出一家注册商这样做,自这件事发生后,我一直在寻找这样的注册商。”

Panix.com总裁Alex Resin在因注册商方面的问题,导致今年1月Panix域名遭劫持时,也感受到了同样强烈的不满。首先,他的注册商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将他的域名注册卖给了一家转销商。然后,这家转销商又把域名转移给了一个社会工程人员——同样也没有通知Resin。

Resin说:“域名系统需要系统的、根本的改革。现在有很多的建议,但事情进展的不够快。”

等待市场需求和ICANN领导阶层迫使注册商实行安全的转移政策,还将需要长时间。因此,Resin, Smith和ICANN首席注册商联络官Tim Cole提出了以下减少风险的建议:

1、要求您的注册商拿出书面的、可执行的政策声明。将如果需要转移域名的话,要求他们及时与您联系的条款写在书面文件中。

2、锁定域名,要求注册商在得到解锁的口令或其他身份信息后才允许转移。

3、使您保存在注册商那里的正式联系信息保持最新状态。

4、选择提供24×7服务的注册商,这样他们可以在发生违规事件时迅速采取行动。

5、如果发生未经授权的转移,立即与有关注册商联系。

6、如果您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去找您的域名注册机构(例如,VeriSign负责.com和.net的注册)。

7、如果您在拿回自己的域名时仍遇到问题,与ICANN联系(transfers@ICANN.org)。

8、如果拥有一个大型域,那就像Google那样,成为自己的注册商或者自己的转销商,利用TuCows.com的开放API,OpenSRS,来控制您的所有域名。

家里wifi被别人蹭网限速,不使用wifi后,黑客投放DRT病毒,损坏三台电脑四部手机,报警无果,怎么办?

一般病毒攻击电脑普通民警当然是没有技术手段去查到原因,更难找到黑客。

WiFi被蹭网的问题实际很好解决,首先①卸载手机上的“WiFi万能钥匙”等app,这类软件会自动上传你的WiFi密码。然后②更改路由器管理员密码,可百度具体方法(此步骤也可以省略,更改后WiFi更安全)③更改WiFi密码“字母+数字+标点符号”。

就算是世界上最顶级的黑客也不可能破解8位以上的上述复杂密码,WiFi密码只可能被你们自己泄露或者被“WiFi万能钥匙”之类的app盗取。

黑客的定义!如果中了木马病毒!我应该报警吗!

黑客是计算机高手喽,CRACK和HACKER两种,前面的是破解方面的专家,后面的常指的是远程协助专家.你说的搞入侵投毒的两种都不是,是计算机犯罪分子.

怀疑被入侵或者中毒的话,去杀毒,或者找个专家帮你看看.

互联网上入侵投毒这种违法的事情头脑清醒的人会做?技术是从师受教认真学习得来的.别被电影小说误导喽,没有杀软公司会聘用造过毒或者有计算机犯罪前科的工作人员.搞这些的不是真正的程序员.我觉得真正学计算机的人记忆力都好而且自制力强,没人会随便砸自己的饭碗吧.

制造病毒和破坏他人的计算机系统(不管是哪个国家的)被抓住是要坐牢的,几个星期甚至更久.悲剧。我是外行,路过.

你知道吗?智能电视黑客攻击方式的四种

针对智能电视的黑客攻击方法大致可以分为四种: 1.WiFi网络攻击 智能电视要在足够带宽的 WiFi 环境工作,WiFi 是智能电视第一道安全关卡。如果 WiFi 被破解,那么包括智能电视、手机、Pad、PC 等所有设备都危险了。 攻击者通过无线网络破解工具破解 WiFi 密码连接到内部网络,然后扫描局域网端口,如有开放 5555 端口(Android 默认远程调试端口)为 AndroidTV 出厂设置远程调试端口,通过该端口进行对智能电视的系统进行安装,卸载,修改应用。 然后通过局域网远程端口进行连接到智能电视,并安装恶意软件或其它操作: (1)adb connect 192.168.0.111:5555 (2)adb push su /system/xbin pm set-install-location 0 (su 工具通过 root 权限运行后可以进行静默安装,在屏幕上无显示界面) (3)adb install superuser.apk (超级用户授权工具) (4)adb install busybox.apk (系统命令执行工具箱) (5)adb install AndroRat.apk(Android 远程控制木马) (6)通过服务端进行控制 通过 WiFi 网络攻击,攻击者可以对智能电视进行任意操作,如更换频道,恶意弹窗,安装恶意软件,关闭智能电视,甚至对智能电视固件进行升级导致电视机变成板砖的可能。 从问题截图来看,对方(邻居?)应该是先破解了这位同学 WiFi 的密码,然后就可以随意控制电视显示内容了。并没有多高的技术含量。她要做的是尽快改一个复杂的 WiFi 密码,并且把 WPS/QSS 功能关闭。 2.内网欺骗攻击 该攻击方法与其他 PC 攻击方法大同小异,通过内部网络的 DNS 攻击,ARP 欺骗,对智能电视播放的 APK 进行二次打包覆盖安装,对厂商开机广告投放进行篡改。一般广告投放时通过网页调用一个远程服务器的 JS 代码,通过劫持或者缓存投毒方式对 JS 代码进行相应的修改。 3.智能电视应用远程服务器受攻击导致展示广告被修改、付费栏目免费使用、及企业网络进行渗透。 这也属于传统的攻击方法之一,对远程服务器进行扫描发现漏洞后通过利用相应漏洞控制服务器。一般远程服务器上有多个 web 应用提供服务,Android 智能电视载入 web 页面时候使用了 Android 原生浏览器 webview 组件才能载入页面。 这个组件存在很多代码注入,远程代码执行等问题,所以攻击者对载入的页面中嵌入精心构造的恶意脚本会在智能电视载入应用的网页时候恶意代码执行,导致 Android 远控木马(androrat)会在智能电视机系统里 root 超级用户模式神不知鬼不觉的静默安装。 一些应用程序使用了 Android webkit 模块实现远程网页载入的功能,所以存在和传统 web 应用一样的漏洞,远程代码执行,SQL 注入攻击,此外还有一些其它的跨站脚本,上传文件,本地或远程包含漏洞。在一般付费用户的在后台上进行添加删除操作,攻击了远程服务器,就能通过数据库轻松修改,把免费用户改成 VIP 用户都不是问题。 除了这方面,Android 系统原生浏览器的漏洞导致致命的远程代码执行漏洞会感染整个智能电视,智能电视在感染后对整个局域网进行跳板攻击,这时传统杀毒软件无法在智能电视上工作,任由病毒发作。 如果智能电视在企业内网工作,那将是个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受感染的智能电视可以通过 NC(黑客瑞士军刀)转发内网的端口到远程服务器上,从外网渗透至企业用于广告宣传或者投放的电视机中,长时间在企业内部网络漫游,从而达到进一步攻击的目的。这已经不是假设性的攻击思路,而是可以在真实环境中危害到企业安全的一个致命威胁。 4.其他攻击方法 智能电视可以外接很多附件产品,如摄像头(mic、录制)的控制,还有大部分智能电视支持 USB 接口,通过感染 USB 写入 autorun 等携带式设备自动播放功能从而进行跳板攻击其它 Windows 主机等可能,虽然是小概率事件但也不能排除完全不会发生。 除了这些功能外,智能电视的 rom 制作过程中也可能被插入木马后门,类似一些山寨 Android 智能手机预置了 oldboot 木马的情况。智能手机发生过的安全问题,都可能会在智能电视上重现。

遭到ARP投毒攻击咋办?

电脑遭受ARP攻击说明你的局域网内有的用户中了病毒,ARP攻击是针对以太网地址解析协议(ARP)的一种攻击技术。此种攻击可让攻击者取得局域网上的数据封包甚至可篡改封包,且可让网络上特定计算机或所有计算机无法正常连接。建议朋友使用360ARP防火墙来保护你的电脑。360ARP防火墙是集成在360安全卫士里边的,需要你手动开启才能有效。 在360安全卫士的上边有个木马防火墙,你点击进入开启局域网防护(ARP攻击)就可以了。

网络犯罪

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的发展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从而也把人类文明带入数码时代。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们在获取和传递信息时,又多了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能够提供空前“自由化”的选择,它使信息的传播速度、质量与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质的飞跃,从而使人们的许多梦想变成了现实。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尤其是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来说,更是如此。计算机网络也不例外。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传输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对日露端倪的网络负面影响愈发担忧。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的商品却收不回来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地区和日本国的统计资料,两地网络色情案件均占网络犯罪总数的35%——50%,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网络欺诈、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结果,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丛生。防治网络犯罪,已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

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加。1986年我国网络犯罪发案仅9起,到2000年即剧增到2700余起,去年全年突破4500起。诈骗、敲诈、窃取等形式的网络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一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由于目前金融界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电子化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金融行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发案比例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例的61%。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网络。目前,在我国负责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绝大部分都受到过“黑客”们的攻击和侵入。“黑客”们有的侵入网络为自己设立免费个人帐户,进行网络犯罪活动;有的在网上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有的在网上传播黄色信息、淫秽图片;有的恶意攻击网络,致使网络瘫痪。三是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利用国际互联网向境内散布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原因探析

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传播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热点,要有效的制止和减少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概括而论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网络空间是一个大广场,而且是“公用”的,现在人们都“大公无私”地把自家能够搬动的东西尽往网络空间里搬,叫做“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可是你“自己”的东西搬到网络里边去了以后,就很难像在自己“家”里那样妥善保护了。但网络空间毕竟已经没有了明显的“家”(无论是大家或小家)的界限和防线。如果我们设想要使用技术和法制手段给网络穿上一件百分之百安全的防护衣,那就一定和“皇帝穿新衣”的典故一样自欺欺人和可笑了——皇帝以为自己穿新衣,其实他什么也没有穿!网络是现实世界的镜象,但它砸碎了现实世界的围墙。犹如在一个“坏人”更多的世界里,反倒更缺少了警察的力量,我们就可以想象这个世界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了。可见没有坚固设防的开放、互动的计算机网络(这是网络本身的优点)反倒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种十分便利和有效的工具,使那些在现实中无法作案的人在网络上有了作案的条件,使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在网上得到了扩张和加剧。

(2)网上贪图非法钱财

喜贪非法钱财的人,只要他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能够把别人的钱财弄到自己的手里,他就会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个工具,并且努力去研究使用这个工具去捞取不义之财。世界上发现的首例计算机犯罪(1966年)以及我国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1986年)都是属于谋财类型的,前者是犯罪分子通过篡改计算机程序以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额,后者是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和印鉴,将客户的存款窃走。到目前为止,在全球有意识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数是盗取非法钱财。在现实社会中,对钱财的贪婪始终是违法犯罪的原始动力,而在网络社会中也同样如此,因而网上财产犯罪在所有计算机犯罪中增长比例是最大的也就不足为怪了。

(3)网上技术防范落后

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著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网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与计算机的关系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可见网络技术防范的落后已成为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一个外部因素。

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受制于人,目前尚不能自行生产CPU芯片,计算机网络系统其他部件的关键技术也都掌握在外国生产商手里,因此无法从核心硬件上来做技术防范。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因此国内使用的大部分软件都存在安全隐患。1999年,美国企业对信息安全的投资约占网络总投资的10%——20%,而我国还不到1%;美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年产量在600亿美元左右,而我国只有5亿元人民币,相差1000倍。目前我国90%的运行网站都存在安全漏洞。在技术防范方面,要能够确保真正的安全,必须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通用软件产品可以是国际的,但安全产品必须是自己的,这就好比人们所说“战场可以在任何地方展开,但军队必须是自己的”一样。

(4)网上违法犯罪侦破困难

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网上违法犯罪者尤其是黑客,就像唐代李白诗中所说的“侠客”那样“十步杀一个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其动作和行踪迅速隐蔽,难以像在陆水空的三维空间中那样容易形成有形的包围圈来实施搜捕。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防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防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原始成本。有时甚至可能贴进血本,也丝毫无获。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势成必然,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将无法侦破,因此各国的网上警察势必都要克服各个方面的许多困难而成为“国际刑警”。

我们常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的“面前”,法律的眼睛都看着我们的时候。在法律的光辉照耀不到的地方,就无平等可言了。由于网上违法犯罪侦破技术的落后,会使法律有光辉照耀不到许多黑暗的角落,从而使许多违法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由此看来,防范和侦破技术固然要提高,但仅有此远不够,还要综合使用别的措施,尤其是增大惩罚力度,倍增犯人犯罪的“附加”成本,以起到“杀一儆百”、“欲犯者戒”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5)法制观念淡薄

在网络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有形可感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由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如果广大的网络使用者没有法制观念,当出现太多的网民违法时,即使有完善的法律,也将法不治众,从而导致执法的成本提高和网络的法治效应降低。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网络世界里,网络公共设施的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则应该是如何遵守法律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因此要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营造一种健康向上、良好合法网络环境。

(6)网络立法严重滞后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虚拟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虽然立法在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有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片面和应急性质的,而且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网络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著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著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又如原《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传达大量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但最后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则屈指可数。在国外有的违法分子在其网上作案被发现后反倒受到重用。网络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一样重要,不可忽视。但网络立法的滞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是很不完善。因为网络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

在网络法制空白和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律的解释来缩小网络法治的真空状态,以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树立起来的法律信心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受到打击,以免在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人在网络社会中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以免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分子在网络社会中使用新手段而更加横行无忌,为所欲为。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网络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电脑系统或资料库的攻击和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经济、刑事等犯罪。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除了那些直接人对人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无法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外,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而且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将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在各种犯罪形态中,有些如侵权案件早在农业、工业社会即已出现,现在则蔓延到网络这一领域;有些犯罪如网络侵入,则是人类社会进行数字化时代的新产物。把握好这一点,对于真正认识网络犯罪及如何预防网络犯罪,特别是制定《网络法》有着重要意义:对新问题要重新立法,旧问题要更新法律观念和原则。: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这类犯罪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窃取他人网络软、硬件技术的犯罪;

(2)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和假冒硬件的犯罪;

(3)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

(4)破坏网络运行功能的犯罪;

二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主要表现在:

(1)利用网络系统进行盗窃、侵占、诈骗他人财务的犯罪。(2)是利用网络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或公司资金的犯罪(3)利用网络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的犯罪。(4)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5)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信自由,公民隐私权和毁坏他人名誉的犯罪。(6)利用网络进行电子恐怖、骚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7)利用网络窃取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就像仅看冰山露出水面一角一样,从公开报道案件的统计数字,显然无法正确估计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但即使如此,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逐年上升趋势也还是十分明显。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主体的多样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

2、 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在35岁以下,平均年龄在25岁,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 极高的智能性。大多数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作案前往往精心策划,周密预谋后再进行犯罪活动。

4、 极高的隐蔽性。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凶刀、血迹、枪弹、血衣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网络犯罪留下的最多也仅有电磁记录。这些无形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

5、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随着社会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逐渐增大,利用网络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也越大。犯罪分子只需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窃取巨额款项,无论是窃取财物还是窃取机密,无论是将信息网络作为破坏对象还是破坏工具,网络犯罪的危害性都极具爆破力。

6、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由于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网络犯罪冲破了地域限制,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这种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不易破案,危害性更大。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探讨

在电脑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越来越深地渗透到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笔者认为要打击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做到“完善立法、预防为主,打防结合”。

1、中西方网络立法状况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西方30多个国家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计算机和网络法规。瑞典1973年就颁布了数据法,涉及到计算机犯罪问题,这是世界是第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1978年,美国弗罗里达州通过了《弗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随后,美国50个州中的47个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91年,欧共体12个成员国批准了软件版权法。同年,国际信息处理联委会(IFIP)计算机安全法律工作组召开首届世界计算机安全法律大会。新加坡1996年颁布了管理条例,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和政治动荡的信息传播。迄今为止,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从不同侧面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规对于预防、打击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权力。同时也是我国计算机及网络立法的可资借鉴的宝贵资料。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和信息社会化程度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先后制订了信息技术发展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政策和立法,对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了良好的信息环境,也为我国目前的网络立法准备了条件。

1987年,我国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对涉及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各主要环节作出了具体说明,使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及监察等部门有了一个统一的衡量系统安全的依据,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147号令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后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进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进行登记,以便加强管理。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知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股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我国网络立法也越来越完善。

2、计算机网络立法原则

网络法规自身所规定和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立法应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则,除了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外,还应注意遵循适合网络自身特点的特殊原则:

一是综合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有广阔的视野和总体的设计,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二是渐进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根据适合信息化法制建设的需要,合理高效的维护网络的安全与秩序。

三是主动性、可行性原则,网络立法应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并预测未来法制的需要,掌握主动,早作准备,积极立法,同时注意顺应立法环境、条件,确定先后秩序和轻重缓急,进行可行性操作。

四是国家性和国际性原则,网络立法要符合本国国情,具有本国本民族特色,同时必须与国际通用的标准相一致,适应国际间法规和惯例。

3、网络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网络及未来安全法规的内容或类型来看,它既包括修改旧的法规,也包括新的法规的订立。可以分为这几种类型:①关于信息网络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立法;②维护网络用户权利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和用户信息,数据保护法;③网络金融商贸领域中的法规,包括电子金融法和电子贸易法;④维护信息网络的安全、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计算机犯罪法和反病毒法;⑤有关计算机诉讼和计算机证据的程序法规等。

4、网络立法的缺憾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饿计算机犯罪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出现一些不同于现时期的特点,并由此引起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些冲突。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我国当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设置存在哪些缺憾,才能更好地完善立法。

目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憾:

(1) 行为人低龄化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影响

根据我国刑罚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计算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现象大量增加。比如“少年黑客”他们中大多未满16岁。那么如何对待为成年人实施这类行为呢?这将是我们所面临的新问题。依据现在刑法,我们不能要求实施计算机侵害行为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计算机犯罪中,只要他能够进行这类犯罪,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对社会的危害相差无远。怎样对待不满责任年龄,而社会危害巨大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人将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

(2) 罪名的欠缺

现时期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可以遇见今后将大量存在的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二是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三是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3) 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冲击

到目前为止,由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使用范围和普及程度高低不同,因而导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犯罪率相差很大,尤其是在计算机使用率较低的国家中,针对本国的计算机犯罪发生率非常低,通常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他国的计算机系统实施攻击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这一方面导致计算机犯罪的跨国司法协助制度和引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个实际难题,即一些国家将计算机罪明确加以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根本不承认计算网络犯罪。这显然使得引渡或者跨国的司法协助难度大大增加。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很多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计算机作案。针对这些情况,在完善网络理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网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网上执法,全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 评论列表:
  •  语酌清引
     发布于 2022-06-05 12:46:02  回复该评论
  • 和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经济、刑事等犯罪。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除了那些直接人对人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无法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外,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而且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将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在各种犯罪形态中
  •  俗野绮烟
     发布于 2022-06-05 10:27:07  回复该评论
  • 利用网络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也越大。犯罪分子只需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窃取巨额款项,无论是窃取财物还是窃取机密,无论是将信息网络作为破坏对象还是破坏工具,网络犯罪的危害性都极具爆破力。 6、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由于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网络犯罪冲破了地域限制,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这种跨国界、跨地区
  •  嘻友十驹
     发布于 2022-06-05 09:22:50  回复该评论
  • 病毒!我应该报警吗!黑客是计算机高手喽,CRACK和HACKER两种,前面的是破解方面的专家,后面的常指的是远程协助专家.你说的搞入侵投毒的两种都不是,是计算机犯罪分子.怀疑被入
  •  酒奴木緿
     发布于 2022-06-05 07:38:07  回复该评论
  • 统筹兼顾。 二是渐进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根据适合信息化法制建设的需要,合理高效的维护网络的安全与秩序。 三是主动性、可行性原则,网络立法应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并预测未来法制的需要,掌握主动,早作准备,积极立法,同时注意顺应立法环境、条件,确定先后秩序和轻重
  •  鸢旧笙痞
     发布于 2022-06-05 12:02:43  回复该评论
  • uperuser.apk (超级用户授权工具) (4)adb install busybox.apk (系统命令执行工具箱) (5)adb install AndroRat.apk(Android 远程控制木马) (6)通过服务端进行控制 通过 WiFi 网络攻击,攻击者可以对智能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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