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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游戏网站盗装备(盗取游戏装备犯法吗)

本文导读目录:

游戏装备被盗可以报警吗

目前,因盗号所引起的纠纷较多,因为游戏号往往不以真实身份及相应程序申请,往往在盗号后无法确认失主真实身份而进一步导致实际失主的损失。我认为:游戏号及所附装备往往通过金钱购买或在市场上具有流通价值,其已具备财产的性质,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你与游戏公司形成了游戏服务的合同关系,游戏公司应当为你提供游戏号保护的服务及相应措施,在你的游戏号被盗后也应当采取更为严谨的挂失或财产冻结等保护措施,在游戏公司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你只能通过公安刑事立案方式查清案情并追回赃物。但在本案中,游戏公司在明知你申诉的情况后,未能及时采取积极措施以防止你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游戏公司对你后来的经济损失(装备被卖)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起诉游戏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恢复游戏号并赔偿你的装备或相应经济赔偿的民事责任,当然你要举证你是游戏号的真实主人以及游戏公司有相应过错。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游戏公司作为游戏号的管理方,更应采取积极的管理措施并认清自身的游戏服务方角色,不能在游戏号被盗后就推到刑事案件上,自己置身事外,这不仅无助于游戏用户利益的保护,也不能必然免除游戏公司的民事责任。游戏公司对于游戏号“盗号”问题的处理方式直接反映了游戏公司对待游戏客户的服务态度并最终会体现到游戏公司的经营业绩上。

可以报警,但受理的可能不大

木马病毒真的会盗取你游戏里的所有财物吗,包括你的金钱和好的装备吗?

你好,

木马是指通过入侵计算机,能够伺机盗取帐号密码的恶意程序,它是计算机病毒中的一种特定类型。

木马通常会自动运行,在用户登录游戏帐号或其它(如网银、聊天)帐号的过程中记录用户输入的帐号和密码,并自动将窃取到的信息发送到黑客预先指定的信箱中。这将直接导致用户帐号被盗用,帐户中的虚拟财产被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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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装备被盗,可以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网络游戏是指通过网络传播和实现的互动娱乐形式。是网络产业与游戏产业、信息产业与娱乐产业的融合和跨越发展的产物。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07中国互联网调查报告》显示,2006年我国网络游戏的销售收入达59.6亿元,比2005年增长长61.96%。另据新闻出版总署的预测报告显示,2007年,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销售收入将达到67亿元。正是这个孕育无限商机和利益的产业,从开发到上市及运营过程中,就牵扯到众多的法律问题。例如:游戏开发过程中,可能在网络游戏开发商之间发生著作权法律纠纷。在游戏运营过程中,法律纠纷更是层出不穷,在这整个过程中,涉及到的主体相当庞杂,从网络游戏开发商到网络游戏运营商,从游戏终端提供者的网吧到最终的玩家,涉及虚拟财产归属,游戏运营商对于运营中的网络游戏承担何种责任等众多法律问题。

本文着重通过分析网络游戏类的投诉情况,关注在网络游戏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投诉纠纷。

一、我国在网络游戏方面的立法现状及投诉概况

目前,我国针对网络游戏玩家权益的保护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玩家权益可以依据的实体法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由于网络游戏的特殊性,现行法律在保护玩家合法权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仅以我区为例,在我区范围内经营网络游戏的企业有9家。经营的网络游戏主要有:《征途》、《街头篮球》、《跑跑卡丁车》、《三国群英传》、《传奇3G》、《神泣》、《光之国度》、《特种部队》等数十个网络游戏品种。

2006年全年针对网络游戏投诉的数量达到273件,占全年投诉总量的4.06%,2007年1至10月份,涉及网络游戏投诉的量达到348件。占投诉总量的5.11%。截止2007年10月底,投诉总量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上海征途350件,悠游网96件,光通通信69件。虽然这些投诉的数量与庞大的玩家总数相比只是九牛一毛,但由于网络游戏类投诉涉及的地域范围广,玩家举证难度大,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造成了网络游戏类投诉处理难度大,时限长,成功率低的现状。

二、投诉的主要类别及成因

通过对网络游戏类投诉情况的统计分析,投诉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帐号被封

许多游戏玩家投诉反映游戏帐号遭到游戏运营商的封号。

例如:玩家刘先生向我委投诉称:玩某公司的网络游戏时发现帐号被封,与对方交涉,对方至今未给任何答复……。玩家丁先生投诉称:游戏公司单方面以使用外挂为由,封停了我的账号,要求:1:游戏公司公布我违法应用外挂的证据……

作为一个公司,能够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就是客户。网络游戏公司也不例外。正是有了一个庞大的玩家队伍,网络游戏公司才能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壮大,有的已经发展成为上市公司,成为地方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因此,说玩家是网络游戏公司的衣食父母一点也不为过,那么是什么原因让网络游戏公司对这些曾经的衣食父母“痛下杀手”呢?从大部分游戏运营商的角度来说,这是谁不愿意看到的现象,因为,封停掉玩家的帐号,就等于断掉了未来的财源。

这类投诉中,尤其以因使用私服、外挂而引起封停帐号的投诉居多。私服即私人服务器;外挂主要是一种模拟键盘和鼠标运动的程序,主要修改客户端内存中的数据,通常也被称为作弊程序。对于私服、外挂的问题,运营商的态度是认定为违反法律的。其依据是: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中明确了使用“‘私服’、‘外挂’是违法行为,因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私服问题主要涉及是私人服务器设立者与运营商之间的利益纷争,较少涉及与玩家的纠纷,因此,在此着重阐述玩家因使用外挂而被运营商封停帐号、删除虚拟财产从而引发的投诉纠纷。

玩家使用外挂的最基本心态是为了达到尽快升级,减少枯燥乏味的升级操作,因而,玩家因使用外挂被运营商封停帐号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对运营商的此种做法笔者提出质疑。运营商封停帐号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网络游戏规则;五部委《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等。对于网络游戏服务合同而言,由于是一种格式合同,其中具体的条款是否有效需要进一步具体认定,属于一种效力待定的依据。对于游戏规则而言,运营商是网络游戏的创造和维护者,它有权制定相应的游戏规则,并在规则中赋予自己一定的游戏秩序管理的权力,因此,无论玩家使用外挂的原因和动机是什么,这种行为都是违法游戏规则的,运营商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对玩家的帐号进行封停,但对帐号中所涉及的虚拟财产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区别对待,封停帐号和删除虚拟财产只能针对玩家使用外挂的部分,不能涉及玩家合法取得的部分。但是从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对于玩家而言,游戏运营商根据游戏规则给予的处罚有权提出异议。游戏运营商一旦发现玩家帐号内有异常情况出现,应及时给予充分的提醒,给玩家合理解释的机会。即使在封停帐号之后,也有义务向玩家出示相关的证据材料。而不能对玩家的合理要求,漠然视之。玩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封停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运营商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游戏装备”不翼而飞

由于游戏过程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各类虚拟财产的价值也水涨船高,一些热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也从数十元到上万元不等。因而这部分价值不蜚的虚拟财产,也成为一些居心不良的犯罪分子所重点关注的目标。

虚拟财产被盗窃通常引发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地域的广泛性、匿名性,导致虚拟财产一旦被盗,往往被盗玩家依靠自身力量来查找盗窃者是很困难的。因此,大多数玩家会转而寻求运营商协助提供证据,要求游戏运营商提供服务器上的相关数据记录,但由于我国网络法律的滞后性,并没有法律规定运营商有此义务。因此,当玩家遭到运营商拒绝协助的情况下,往往会导致玩家直接以运营商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义务为由,直接投诉运营商甚至诉诸法院。据笔者了解,目前对于网络盗窃行为一般的处理办法是,由玩家向当地的公安机关的信息网络监察部门报案,由其出具一份网络协查函,玩家将此函提交给游戏运营商,运营商据此再根据玩家所提供的信息作出相应的处理。但是由于对于网络财产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其价值如何给予认定,如何给予保护等问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导致各地公安机关是否给予立案的做法也不统一。因而出现了投诉相同性质的内容,有的地方的玩家可以顺利开出网络协查函,追回被盗的虚拟财产,而有的地方的玩家却只能眼睁睁的看着本属于自己的帐号付之东流。

这里主要涉及的问题有,一是因为网络游戏运营商由于系统存在的问题而引起的虚拟财产被盗的问题。作为游戏运营商,有义务为玩家提供一个安全,稳定,高质量的系统环境,有义务保存玩家的游戏数据和信息。笔者认为,如果由于运营商的原因或过错导致系统出现漏洞,造成玩家虚拟装备等财产丢失,应该赔偿玩家的损失。但如果是由于外在因素如黑客入侵或病毒入侵导致玩家虚拟财产损失的,应该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一是看运营商的系统是否达到一般技术要求的水平;二是看运营商是否尽到了一般注意的义务。因为任何系统,任何技术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都可能存在缺陷或BUG漏洞,如果要求运营商承担严格责任是显失公平的。若是由于玩家自身的原因,如保管密码不当或玩家所在的客户端被他人设置了木马等黑客程序而导致的虚拟财产被盗,运营商则不存在过错,玩家可以向侵权方追索责任。当然,运营商因为拥有物品的流转的记录,所以,只要玩家向其出示了能够证明其虚拟财产被盗的确切证据(如网络协查函等),运营商就有义务向玩家提供证据,并配合司法机关追究侵权者。

(三)、购买游戏装备时受骗

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也没有对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予以规定。但实践中虚拟财产的交易却是存在的,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格,导致了在交易过程中纠纷经常发生。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虚拟财产的交易是合法的,但是按照民事法律中“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来推定,玩家与玩家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就虚拟财产的交易应推定是合法的。他们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调整。

玩家与玩家之间的交易行为,属于私人之间的纠纷,主要涉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在此不再赘述。

在虚拟财产的交易中,还有一个现象,就是玩家购买的系别人被盗的虚拟财产。如前所述,这种情况在玩家与玩家之间的交易中最为常见。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大部分的运营商的做法是只要失窃的玩家向其提供了被盗的证据后,就会对该虚拟财产的现在持有人作出封停该虚拟财产的处理。笔者认为:如果玩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购买的虚拟财产系别人被盗的财产,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要因此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但是,如果买家系通过公开、合法的途径取得虚拟财产的,那么就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就应确认其对该虚拟财产拥有相应的权利。作为运营商就无权擅自对该部分的虚拟财产作出封停处理。至于被盗玩家的损失,应由玩家另行寻求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予以解决,作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运营商此时就有义务向被盗玩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并配合司法机关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作为买家,也应加强自身权益的保护,不要购买来路不明的虚拟财产。同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聊天记录、付款凭证、交易页面截图等。

四、几点建议

尽管众多行业专家、法律研究者以及众多游戏玩家都在呼吁保护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以明确虚拟财产的界定、玩家的权益、运营商的义务等,但显然目前的态势并不能尽如人意。因此,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和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行为。

(一)、确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保护玩家的财产权

虚拟财产是否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以及虚拟财产的归属等成为解决网络游戏类投诉纠纷的瓶颈也是目前争论的主要焦点。

关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持否定观点的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是财产,其理由主要有:第一,“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无从归属。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不过是电脑主机的一段数据而已,虽然虚拟的游戏人物是由现实人物所控制,但是他只能按照游戏规则去玩,脱离了游戏的虚拟人物以及“网络虚拟财产”是不存在的,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只与游戏人物有关,他的价值不属于游戏玩家;第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无法自控。玩家虽然拥有了自己的虚拟价值,但是却无法控制价值实际的价格。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是由该物品的产出与需求量比来决定的。当玩家多、产出少时,“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会上升;当产出多、而玩家少时,“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会降低,甚至一文不值。因此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根本得不到保证。该观点为目前网络游戏运营商所普遍认同,他们常常会以该观点为他们所作出的一些诸如封停帐号等行为寻找借口。

笔者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就是财产。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感和快乐。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但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既然可以交易,那也就是说它既有市场价值,也有交换价值,这种属性就可以非常肯定地说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其他合法财产”是一弹性用语,而针对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法规保护此类财产的情况,我们完全有理由把它纳入这一范畴进行保护。因此,对于玩家虚拟财产的保护,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制定地方性法规等形式来弥补现行立法上的不足。

(二)、健全网络游戏行业服务标准、规范游戏合同保障玩家的合法权益

保护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可以多管齐下,如:规范游戏合同、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推行示范合同文本等。但从目前的的现状来看,制定示范合同是最比较可行的措施。1、完善游戏合同是保障玩家权益的基础,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违约诉讼将是玩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但这必须建立在合同内容全面,双方权利义务界定清晰的基础上。合同条款越是清晰规范,就越有利于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2、网络游戏合同涉及到多个环节,技术繁杂,示范合同有利于预防或减少因当事人不具备必要的知识而导致的种种纠纷和交易的显失公平;3、通过示范合同可以规定一些强制性措施,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4、示范合同可以包括一些合理的免责条款,使双方当事人有效的控制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所以,保护玩家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推行示范合同文本。

(三)、建立健全监管体制

在前文叙述中曾经提及到的使用外挂,虚拟财产流转过程中的善意取得等与玩家切身利益相关事实的认定,这也是解决投诉纠纷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游戏运营商掌握着全部的数据资料,如果由占有强势地位的运营商来认定,则有失偏颇,除了公正性难以保证外,也缺乏一定的说服力。而由处在弱势地位的玩家来举证的话,往往会造成玩家难以取证而流于形式。如果仅从道德上来要求双方遵循诚实信用的义务,显然是不现实也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有没有可能由中立的第三方来行使认定权或进行必要的监督?比如网络游戏协会、网络游戏公会或网络游戏专业办公室等。也将是今后一段时期内解决网络游戏类投诉纠纷需要予以考虑的方面。

利用钓鱼网站盗取游戏装备获利八千余元属于哪种犯罪,盗窃罪还是诈骗

盗窃罪,如果案情复杂,就看看嫌疑人是否还牵扯到其他案情中,具体得看案件。

我的游戏装备老是被盗。真的是极度郁闷,我想知道他们是怎么盗的,那些东西是怎么安装的,比如木马。。。

你肯定不老实看很黄很暴力的东西了 而且有点小便宜 例如什么送QB送钱的东西你点了 或是你玩游戏上网上看查看资料 进了带木马的网站着种人我特鄙视很多诛仙网站就是。。75%木马

以上都没有就是有人看你IP不错 故意黑你

着方面我比较白。。。建议你去按瑞星全套软件 很实用 最近瑞星搞活动免费使用。。如果过期了那就用手机或QB 银行卡冲把瑞星实用

卡巴斯基就是垃圾又卡又死机 而且把正常的程序下的PC游戏什么的当毒直接不问你就删

盗窃“网络游戏装备”是否构成盗窃罪?

2009年在互联网经济整体下降的大环境下,网络游戏是唯一实现营收规模增长的行业,其市场营收规模同比增长32.5%,一季度网络游戏市场规模突破60亿元,逆市上扬,达到61.6亿元。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带动了通信、出版、媒体等产业的发展。可见网络游戏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有着不可估量的前景。但在它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嗅觉灵敏的不法之徒,也把黑手伸向了这块蛋糕,他们利用一些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系统,盗窃玩家的虚拟财产销赃牟利,给玩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精神上的痛苦。受害者因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有的只好自认倒霉,有的以其人之道还之其人之身,个别的对盗窃者施以暴力,(已有打死盗窃者的报道)它不仅破坏这一产业的健康发展,还引发了相应的社会治安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其典型主要体现为游戏装备、钱币,有统计数字称大约有61%的玩家有过武器装备、钱币被窃的经历,但是由于我国在保护虚拟财产方面立法的空白,至使他们投诉无门,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全国每年也有大量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报案,而且呈上升趋势。由于在学术界、司法界对盗窃“网络游戏装备”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观点上的分歧,进而影响到法律的适用争议。对于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是否构成盗窃罪,学界争议颇多,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要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行为人所盗窃的网络游戏装备应具有公私财产属性,而刑法上所指的公私财产是指同时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双重特征的财产权利,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究其本质是一段计算机代码,或称“电磁记录”,它无形(无体),是虚拟物质不是一个实体的物质,无法制定出具体的价格,无法为其确定具体的价值,因此不符合盗窃罪所需的客体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装备”是网络游戏玩家通过劳动投入,不断地升级、攻关、打怪而获得的虚拟财产,在此其中玩家投入了大量的物力、劳力,在现实中是可以用价值来衡量的,有其固有的价值,应受到现实社会的法律保护,也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网络游戏装备”具有刑法上的财产属性。我国刑法中所指的财产应是广义上的物,“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首先,“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表面上看是无形的,但也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客观实在性,可以移动转换,可以取得或失去,只是这些虚拟财产的变化是在网络上进行。因此,虚拟这两个字也应当加上双引号,这些财产并不是虚无飘渺的,而是客观存在的,它能够为人的意识所反映、所操作。其次,“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具有排他性,它归属于特定的玩家,受他的支配,并且独立于服务商。再次,“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具有其现实价值,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具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众所周知,要获得某种游戏角色、某种装备必须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需要购买游戏点卡、支付上网费用,还有很复杂的脑力劳动,而且这种价值在游戏玩家之中也是得到了认可和接受的。最后,“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具有可转让性,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也存在着市场交易,它不仅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现实需求,它已经成为一种可以交易的现实商品。这些虚拟财产的交易和其它商品的交易没有什么区别,都用货币来交换,任何玩家要获得这些虚拟财产就得付出真实财物,这些虚拟财产可以为拥有者带来物质利益。故此,“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不是虚幻的,而是客观存在的,符合财产的本质属性。因此,将“网络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归入盗窃罪的财产客体,是符合刑事立法精神的。 二、“网络游戏装备”具有物权属性。要认定盗窃犯罪,首先要确定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的归属,也就是说“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是属于谁的,行为人侵犯了谁的财产。笔者认为用户才是“网络游戏装备”的物权所有人。第一,“网络游戏装备”是用户支付了一定的时间,精力,费用等从游戏服务商处获取的,或者向其他玩家购买的。第二,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有完全的处分权,他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出售、赠与、交换,而服务商是无权处分用户所有的“网络游戏装备”的,也无权修改用户保存在其服务器上的数据,只要有游戏玩家它就要继续运营下去,游戏服务商因某种原因要终止游戏,虚拟财产的最终处分权仍在用户一方。服务商也必须与用户达成妥善解决方案才能终止游戏。第三,“网络游戏装备”存在的空间是一个特殊的空间,因为它是无形物,离不开游戏架构而存在,作为数字信息存在于服务器,它不像传统意义的物,是由所有人保管,但这并不影响用户是物权的主体。三“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其价值是可以认定的。在刑法上,要构成盗窃罪需要到达一定的数额标准。因此,“网络游戏装备”价值的认定是个疑难问题,对定罪量刑是个关键。笔者认为游戏玩家对被窃装备、帐号的购买价,罪犯的销赃价,(购买、销赃即时破案的)可作为被盗数额的标准,这也是市场的实际价格。对没有明确价格参考标准的,可交价格鉴定中心鉴定,邀请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根据玩家上网所投入的成本、购买时的价格、罪犯销赃所得价格,计算评估物品的价值,作为认定犯罪数额标准,达到构成犯罪标准的,应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关于网络盗窃。请权威人士解答。高分!!

楼主把分给我,我写的最详细了,也是根据现行法律和实际案例来写的

1,谁来界定B的游戏装备价值300元,如何界定,如何公证。

2,B所在城市的警察除非出人情活,否则不会为你立案,也不会去抓。

3,如何界定IP就是A的,又如何界定A的装备是偷盗的B的。

4,即使以上都成立,抓到了A也不会判任何刑罚,只会治安拘留。不够刑事判刑条件,法院都会打回来。

5,B去报警,警察一般不会受理,最多只给你做个记录,但99.999999%不会立案及破案。

6,网络盗窃,往往是网上银行,或数额巨大,例如以下案例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宣判一起盗卖游戏币案,网民夏彪、付强因盗卖游戏币非法获利76万元,分别获刑12年、10年,各处罚金3万元。

来自互联网的资料显示:我国虚拟货币年 交易量折合人民币几十亿元,并以15%-20%的年速度增长,虚拟货币被盗事件也呈增多趋势。此案的宣判,为网络盗窃者敲响警钟。

盗卖虚拟货币被判刑

去年2月17日,武汉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称发现黑客入侵,“天龙八部”游戏数据库多出80多个异常游戏账号,公司怀疑有黑客入侵公司网络游戏系统,对核心数据进行修改,窃取游戏点数牟利。武汉警方迅速侦查,锁定网上盗窃犯罪嫌疑人夏彪和付强。

3月29日,两人被警方抓获。据二人交待,他们是同乡,都是网游爱好者,2007年12月,在玩网游过程中,发现能入侵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媒体服务器,几经试验后获取“天龙八部”游戏服务器数据库管理员的用户名和密码。两人决定通过窃取游戏点数来发财。

他们采取的犯罪手段不复杂:先按正常手续向搜狐指定账号充值5元,获得100个游戏币后,再以管理员的身份登陆,在数据库里将100改成10000,并将所盗游戏币在他人网店贩卖。警方侦查发现,2007年月12月至2008年3月,两人共窃取“天龙八部”游戏点数2000多万点,转换成游戏中使用的“元宝”在网上销售价值为105万元,非法获利76万元。

虚拟财产是财产吗?

账号被盗、装备被偷、金币丢失……网上虚拟财产被盗事件不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一项统计显示: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经历,77%的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危胁。

夏彪、付强案的判决引起人们思索。一种观点认为:游戏点数不是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和保护的财产,对不玩游戏的人来说一点用处都没有,毫无财产价值,因此,盗窃游戏点数不能算侵犯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服务商自行决定发行的虚拟货币有真实价值,比如,一个玩家从别的玩家那里将账号买来,这个玩家就可以得到那个玩家的所有虚拟资产,那么这个玩家继续玩下去就容易得多。玩家之间可以转移虚拟财产,买卖游戏道具用现实货币支付,真实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有兑换关系,因此,虚拟货币是财产。

IT评论员小小说,目前对“虚拟财产”的定义有两种倾向:一种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应予以立法保护;另一种认为,所谓虚拟财产仅是一种网络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流,即使虚拟财产是网民通过人民币购买的游戏点卡积累而来的,但它买到的是玩家在游戏中获得的精神享受,精神享受是无法和人民币挂钩的,因此虚拟财产不是财产。

武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夏彪、付强非法修改游戏点数,将点数再转换成“元宝”出卖,获取现实货币……本案中的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所以一审以盗窃罪对二人定罪量刑。

盗取网络游戏账号装备犯罪吗?数目达到多少判刑?

目前在国内~网络游戏帐号以及帐号内的装备物品在中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属于个人财产~所以盗号现在是不构成犯罪的~除非个人制作盗号木马并在网络传播并造成交大的影响才构成犯罪~

目前我国的网络经济犯罪还仅仅局限于银行、企业等的资金或核心资料因网络造成的大量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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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邪妄愿
     发布于 2022-06-01 09:54:56  回复该评论
  • 确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保护玩家的财产权虚拟财产是否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以及虚拟财产的归属等成为解决网络游戏类投诉纠纷的瓶颈也是目前争论的主要焦点。关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持否定观点的认为:网络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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